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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出事故2小时内报告

  食品安全法实施1个多月,商家前往质监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却被告知相关条例未出台,新办厂欲办证得“再等等”(本报曾做报道)……昨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相关部门正对“条例”进行研究以便尽早执行,方便企业办证等。

  条例还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实施条例公布 想办证还得等

  7月初,家住双流的李先生欲新开一家食品厂,但他到质监部门咨询后却被告知,由于条例未出台,想办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还得“再等等”。昨日,李先生告诉记者,因为是新办食品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至今没有办下来。得知“条例”已公布,李先生显得很高兴。“真的不能再拖了,企业损失不起啊!”他说。

  食品安全法及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由质监部门负责办理。昨日,记者与省市质监部门取得了联系,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称,他们已看到了公布的条例。由于条例对一些细节未能说清,目前还需要等待总局出台指导性文件。

  四川省质监局食品处相关负责人称,“条例”第20条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到底该谁核准?工商部门还是质监部门?……正是这些的东西,质监部门操作起来存在“两难”。

  据悉,目前国家质监总局正制定更具指导、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企业应该很快就可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至少保存2年

  专家解释,“条例”是把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于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则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需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必须立即采取封存。本报记者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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