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参保职工的一个福音是,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以前单位如果不参保,只会由企业按工伤待遇标准对职工进行补偿。”专家表示,但实际上,这一条款的操作难度很大,鲜有企业愿意心甘情愿地对职工进行补偿。“给单位补缴的机会,实际上是保障的是职工的权益。”
但专家也表示,这种补缴方式会加大工伤保险管理难度,增加企业参保的投机行为。“不出事就不参保,出事了才来参保。”
对此,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修改,大大增强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原来对应参保未参保的,仅“责令改正”,如今改为:责令限期参加,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罚款伺候;拒不补缴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分2分3分4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