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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游泳池今后都充“公”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4:06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陆璟) 今后,小区内的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游泳场、居民健身设施等设施,不再归开发商或物业经营管理,而是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而开发商则通过将成本打入开发费中收回建设费用。

  近日,市建委网站公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征询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有意见的市民可发电子邮件至chenjuan@gzcc.gov.cn,或者致电83124845表达意见。

  意见稿规定,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包括小区道路、小区绿化等),如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游泳场、居民健身设施等,其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由开发单位负责,应分摊税费,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按《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这意味着,以往通过经营管理健身设施来获取收益的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今后将无偿移交给业委会进行管理。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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