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必须移交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不就是在做“赔本生意”?市建委表示,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投资可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而“纳入综合开发费用”就意味着成本打入售楼价中,提升售楼价,或者向接收单位收费收回。属于专营行业运行的社会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开发商先投资,再按成本造价出售给相应单位。
意见稿解读
焦点1
开发商不能只卖房子
根据意见稿,开发商不能只卖房子,而不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非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其中,不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其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必须在开发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实施。
为了保证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在开发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位置。
焦点2
建设成本打入开发费
据了解,除肉菜市场、非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设施等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外,开发单位应在配套设施完成规划验收后3个月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放弃接收配套设施的,开发单位将接收单位放弃接收配套设施的书面意见现场公示1个月,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使用功能。但属于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开发商包括其物业不得变更房屋用途,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1分2分3分4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