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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不再认定是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4:06  信息时报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不再认定是工伤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不再认定是工伤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黄艳 张志超 闫晓光 实习生 江少荆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意见稿一出立即引起网民热议。对于国务院法制办给出的“机动车车祸有交强险补偿”等调整五大原因,网民并不买账,反对声音仍高高压过了支持声音。

  广东省工伤保险方面的专家昨日表示,广东也将根据新条例修改自己工伤保险条例。

  1996年纳入工伤便惹争议,如今删除又争议不断

  车祸是工伤 高空坠物算不算

  征求意见稿最受人关注的一条是删去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于1996年被纳入工伤,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保留了下来。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家透露,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当初认定为工伤时争议就很大,“因为实际操作很难把握。上下班途中难鉴定,本意是按照正常的上下班路线,但路线改变了怎么办?下班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去了商场购物或接送小孩,大部分情况都无法取证。特别是不人弹性上班,上下班时间不固定,在现行条例下,造成的结果是,同类事件,很可能在一个地方鉴定为工伤,在另一地方就不行”。

  此外,现行条例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却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也就是说因机动车受伤害是工伤,因自行车受伤害就不算,还有高空坠物、路上遭遇抢劫等算不算工伤都不在现行条例之内。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

  据了解,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认定的工伤案件数量不少。“相比一般的工作场所产生的事故,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更重。“工作场所一般就是断肢,而交通事故可能就是脑外伤或者严重外伤。”

  反对

  为什么不能“双保险”?

  记者昨日下午在街头随机采访了15位市民,13人表示反对这一删除动作,理由大同小异,都认为上班便归公司管,公司有义务保障职工权益。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的曾先生和郭小姐便称:“员工不上班怎么会遇到交通事故,所以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绝对不支持删。”

  网民反应差不多,反对声压过支持声。“反对,坚决反对。多一条获得赔偿的途径就多一层保障,为什么多一种就要相应的减少一种呢?”“现在车多了,路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把增加的风险转移有悖工伤保险的初衷。”

  还有网民提出,“有的司机出了事跑得比兔子还快,受害者能找谁索赔?”“职工上班受伤,用人单位起码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完全不算工伤。”“如果肇事方没钱赔,单位又想与员工解除合同,删除这一条款后果不堪设想。”

  赞成

  企业也不是慈善机构

  但也有市民表示,由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操作性差,与其落实不了,还不如删除,免得又起争执。市民李先生就说,“这一条款中包含的人为因素太多了,怎么才能证明是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事故?根本很难认定。”广州市德成电器有限公司职工彭平燕女士也说:“删除也无所谓,因为这对用人单位很不公平!上下班途中又不是工作过程,凭什么要认定工伤啊?”

  持赞成意见的网友虽占少数,却说得有理有据。有网友称删除了合理,“冤有头,债有主。单位不是实施侵害的主体。当然,如果实施侵害的机动车主没有赔偿能力,可以建议单位作一定的人道主义补贴,而不是硬性赔偿。”来自浙江杭州的网友aa也认为,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算工伤确实不合理,应理性看待,“一是交通事故有完全的民事赔偿处理,二是上下班途中出事故企业无法预见。企业是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企业毕竟不是慈善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给出删除原因

  1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交强险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得到补偿,同时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

  2 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3 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调整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4 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操作难度更大、引发争议更多。

  5 许多国家未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调整后不仅更为简便、可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不得认定工伤之变化原条例——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修改为——

  (一)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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