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钢)广东省盐业运销(企业)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盐业公司广州分公司”)盐政科原科长夏广海,被控受贿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这名收受贿赂,充当私盐贩子“保护伞”的盐政科长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1年期间,夏广海利用其负责盐政执法的职务便利,伙同省盐业公司广州分公司盐政科科长姜维彬(另案处理)、省盐业公司盐政科科长伍滨(另案处理)、大朗铁路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姜维彬、伍滨负责盐政执法的职务便利,为陈义林、陈晓红、谢国秋等人违规贩运、装卸、运输私盐提供帮助和保护,并为此收受贿赂200多万元。
2008年3月18日,夏广海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首,并于此后退出赃款12152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