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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拟对“上下班途中”说byebye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5:05  大河网-河南商报

  ■商报记者 吴静陈永君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尽管征求意见稿将删除部分的五点考虑详尽地列举出来,此文在网上一公布,还是引起了网友的激烈讨论。

  上下班途中被撞不再属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不会受到损害?目前现实中是如何执行的?昨日,记者采访了部分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

  ■ 网友担心

  肇事者逃逸难道要自认倒霉

  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将不算工伤。对此,网友反应激烈,反对者一方占绝对优势。

  有网友认为,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算工伤很有必要,现在城市的交通状况不好,机动车辆较多,职工为单位服务正常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应该算工伤。“万一碰上交通肇事逃逸找不到人,或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职工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反对修改的网友认为,交强险并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障,另外交强险的赔付与之前认定为工伤也会有很大差距,会存在很多“后遗症”。

  “工作单位不是实施侵害的主体,要工作单位赔偿有些不合理,如肇事方无赔偿能力,可建议工作单位作一定的人道主义补贴。”也有网友这样表示。

  老规定很少有人执行

  “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也能算工伤?”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的刘小姐表示,之前没听说过有这样的规定。

  刘小姐的一位同事,去年冬天下班途中被一辆抢红灯的车辆撞伤,住院一星期,肇事一方赔偿了一些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外,单位并没任何表示,甚至连住院期间的考勤也没放过,按请假天数扣除部分工资。

  多年来,规定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算工伤,但却很少有人能从单位拿到工伤赔偿。很多人在与单位交涉索赔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扯皮难题。

  郑州市一家广告公司的负责人王平对该条例的修改表示赞同,他认为之前的规定有些不太合理,一是因为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而不是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这对公司不公平。

  据郑州市总工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平时找工会维权的多是一些正常的工伤,比如在车间或者特殊岗位上遭到的伤害,还有些属于职业病等,对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维权很少听到。

  ■ 权威释疑

  不算工伤也不会没人管

  目前,郑州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共53.63万人,其中农民工11.44万人。其中,今年上半年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200件,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达1192人。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并不是说劳动者得不到赔偿了。这是因为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职工不管在任何时间段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均可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等第三赔偿途径解决,不存在出了事儿没人管、无人赔的结果。如果再申请从工伤保险途径得到赔偿,对其他工伤者而言显然不公平。

  该负责人称,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较多、操作难度大。

  该负责人还表示,征求意见稿将工伤保险受益人范围扩大了,由原来的企业职工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同时,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不但分散了用人单位工伤的风险,减轻了企业压力,更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该负责人说。

  修改要点

  ★删去了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缴费方式、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修改完善。

  注: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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