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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省受理上下班交通伤害案1000多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5:32  今日早报

  □本报记者 翁浩浩

  省人社厅:

  我省已在作相应准备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把这条整个删掉了。对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何看法?记者专门进行了采访。

  “对于这样的一个变化,我们还是支持的。”省人社厅工伤生育保险处的相关负责人说,一方面,有关“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比重很小。去年,我省共受理各类工伤认定申请17万多件,其中有关“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有1000多件。同时,这类情况的工伤认定很难,比方说,“上下班时间”和“途中”很多时候无法界定。现在,明确这一条款,当然更加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

  “从另一方面讲,发生工伤事故后,一般是先进行民事赔偿,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还没补偿到位的部分,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民事赔偿的金额往往会高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度。”该负责人说,目前,新修改的条例何时出台还不确定,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在作相应准备。

  专家:

  有助于简化工伤认定

  我省一位劳动法专家认为,原先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的确太宽泛,容易出现合法却不合理的现象。比如,你在上班途中办私事被车撞了算不算工伤?同时,这样的规定和其他法律也很难协调。因此,这个条款需要修改。

  “这次修改,其实也可以给出一些限制条件,使得‘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更加明确,更容易操作。”专家建议。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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