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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出车祸不再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5:40  三秦都市报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记者杜宇 贾楠)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征求意见稿规定,删去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表示,征求意见稿删去这项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工伤应认定

  征求意见稿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现行条例规定了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之一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对此,法制办解释,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据《京华时报》

  发生严重工伤需24小时内报告

  法制办在调查中发现,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但一些单位和人员往往在事故发生很长时间后才申请认定,面对已发生很大变化的证据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往往取证困难,无法作出认定决定。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报告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应当及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征求意见稿还设计了两种方案征求意见。第一种方案为仅规定及时报告制度,第二种方案则增加一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对于出现死亡的、重伤的或者5人以上轻伤的,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据《京华时报》

  遇工伤争议可直接行政诉讼

  现行条例规定:在工伤争议处理程序中,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

  征求意见稿则取消了这个前置程序,规定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对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制办解释,在实践中,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往往认定时间长、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长,工伤职工反映强烈,这类申请案件在申请工伤认定前,需要先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增加,则进一步延长了工伤认定程序。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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