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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5:41  新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24日电(记者 杜宇 邹伟)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存在工伤认定范围等五大问题,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情况和问题包括:第一,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第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第三,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第四,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第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支出项目、缴费方式、待遇标准等也需修改完善。

  鉴于此,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缴费方式、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修改完善。

  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拟提高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拟提高。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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