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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遇车祸 不再算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其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原规定。

  上下班途中不等于上班

  《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意见稿删去了条例中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主要因为:第一,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第二,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三,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缩小不得认定工伤范围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据此,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认定程序明显简化

  1.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 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应当及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由于存在不同意见,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征求意见。

  2.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条例规定:在工伤争议处理程序中,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意见稿则规定: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 实践中,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往往认定时间长、程序复杂。这类案件在申请工伤认定前,需先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而意见稿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意见稿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加大处罚单位违例力度

  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意见稿则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另外,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而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大幅提高工亡待遇标准

  为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意见稿还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缴费方式、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修改完善:第一,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第二,增加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部分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方式作出变通的规定;第三,将工伤预防增加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第四,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请您提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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