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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昨日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6:0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据《成都商报》报道,食品安全法实施1个多月,商家前往质监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却被告知相关条例未出台,新办厂欲办证得“再等等”(本报曾做报道)……昨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相关部门正对“条例”进行研究以便尽早执行,方便企业办证等。

  条例还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据相关专家解释,“条例”是把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有关食品安全档案的管理、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时间等,则明确了时限。“条例”规定,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于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则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需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必须立即采取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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