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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飙车造成人身伤害 按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飙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6:11  台海网

  台海网7月2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蒋全德)记者昨日获悉,从7月24日开始,福州警方开展打击飙车专项整治行动,并出台新规:如果在车流量较大路段飙车,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警方将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近一段时间以来,在江滨大道等道路,晚上经常有几十辆大排量摩托车集体飙车,有时候就连市区中心地带也成了飙车族的赛道,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造成了非常大的威胁,在这种背景下,福州警方决定进行专项行动,整治飙车行为。

  那么,对飙车如何来界定?对一般的飙车行为今后将如何处罚呢?对此,警方解释,飙车类案件是指行为人以寻求刺激或赌博竞技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城市主干道或快速路上高速行驶、相互追逐竞技的案件。

  警方透露,对飙车行为的处罚具体来说有这么几点:首先对行为人飙车没有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认定为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其中,超速20%以上50%以下,处以警告或罚款100元,扣3分;超速50%以上未达80%,罚款500元,并处吊销驾证,超速达到或超过80%,罚款1500元,并处吊销驾证。

  另外,对组织多人飙车,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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