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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81万为盐枭开“绿灯” 曾为此向广州盐政多名执法人员“递条子”、“打招呼”,东莞盐业原副总获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6:2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吴秀云)广东省东莞盐业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夏广海在担任广州分公司盐政科科长等职位期间,联合广州盐政执法人员和派出所民警,为盐贩子贩私盐提供“保护”,先后收取“保护费”181万元。昨日,他因受贿罪被广州市中院判刑12年。

  法院查明,在1998年至2002年间,夏广海先后担任广东省盐业运销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盐政科长,佛山盐业总公司盐政科长,以及东莞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他任职其间,向广州盐政多名执法人员“递条子”、“打招呼”,为盐商陈某林、陈某红以及运输商谢某秋等人违规贩运、装卸私盐提供帮助,夏广海收受3人的“保护费”共181万元。

  1999年至2001年,夏广海应盐商陈某林的要求,找到省公司盐政科科长伍滨(另案处理)、广州分公司盐政科科长姜维彬(另案处理),为陈某林在广州违规贩运、装卸的私盐提供“保护”,不依法查扣。为此,陈某林分多次以“保护费”的名义贿送给夏广海180万元,夏广海将其中9万元分给姜维彬,将其中11万元分给伍滨。

  1997年底和1998年初,夏广海应盐商陈某红的请托,再度联系负责广州盐政执法的伍滨和大朗铁路派出所民警黄某,在执法者的“保护”下,陈某红违规贩运的私盐顺利在广州大朗货场装卸,没有被查扣。为此,陈某红奉上“保护费”12万元,夏广海分给伍滨4万元、黄某4万元。

  2008年3月18日,夏广海向广州市检察院自首,退出赃款121万元。

  昨天上午,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夏广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1万元予以没收。夏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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