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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9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6:47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消费者代表比例提高 意见未采纳要回复

  本报讯 (记者闫婧宇 实习生陈慧芳)“听证会将不再是表决会;消费者在听证会代表中的比例也将由原来的不少于1/3扩大至不少于总数的2/5;听证会没采纳群众意见,要作公开回复。”9月1日起,我省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将开始实施。7月24日,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更注重提高听证会的实果。

  省物价局有关人员指出,定价机关则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对听证会上的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要同等尊重,是否采纳取决于意见是否合理可行,而不是所持意见的人数多寡。新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体现了政府为决策定价,将能听到更多、更广泛的群众意见;只要是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均将设置专门的记者席,与会媒体可“按报名顺序或随机选择”;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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