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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疯狂别克”肇事者一审判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7:36  深圳特区报

  【本报消息】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餐毕,孙伟铭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据了解,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抓获了孙伟铭。经鉴定,事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毫克每百毫升,而碰撞事故发生时别克轿车的时速为134至138公里。“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是八十毫克每百毫升,孙伟铭超标69.75%;事发路段限速为六十公里每小时,孙伟铭超速120%以上”,交警部门称。在其后的调查中,公安机关查明孙伟铭根本没有取得驾照。

  宣判后孙伟铭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醉酒司机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一出,网民的跟帖超过万条,网友对孙伟铭的死刑判决表达了不同的观点,法学界对孙伟铭的量刑讨论也在继续升温。其中,孙伟铭的家属没有赔偿受害人损失是不是造成他被判死刑的重要原因?如果孙伟铭的家属在二审时能够赔偿受害人的家属,法院是否会改判?成为读者和网友最为关注的问题。

  正方观点 量刑适当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长康:

  法院对孙伟铭案的判决是正确的。醉酒驾车、无证驾驶是故意破坏公共安全,对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撞死人本是过失行为,但是无证驾驶、醉酒驾车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作为一个没有醉酒者、无证者来说,他没有能力操作,没有上岗资格,也没有资格说“我可以控制车辆。”孙伟铭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反方观点 量刑过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死刑学专家刘仁文教授:

  法院对孙伟铭的量刑偏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的设立本身就不科学,1997年《刑法》修改时就废除了类推原则,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具体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危险方法,这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目前我国已经从“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转变,是保障人权的时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尽管有利于打击犯罪,但是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权。

  检察院指控的证据中并没有反映出孙伟铭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造成几死几伤的后果并非孙伟铭想要追求的。因此这起案件定交通肇事罪更恰当。再者,即使有证据证明孙伟铭有主观故意,但是判处死刑也太严重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之间量刑的差异太大,从慎用死刑的角度出发,应该严格限制死刑。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

  孙伟铭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恰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是否想法制止是反映其故意还是过失的要件。孙伟铭醉酒驾车,他确信不会出事,并且也不希望出事,因此不能说明孙是故意的,而更应认为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我个人更倾向“交通肇事罪”。

  1997年修改《刑法》时,当时私车不多,交通肇事对公众的危险性不太突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辆逐渐增多,不遵守交通法规的人越来越多,因此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罚力度加大,从长远来看,这是全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比如在北欧一些国家,仅仅是醉酒驾车就可能面临罚款、判刑的严重处罚。

  (《华西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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