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媛 通讯员米录 王作)近日,张家口市尚义县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以当事人居住地标准确定了死亡赔偿金。
据介绍,原告张某的儿子小华(化名)家住张家口某村,是地道的农民。2006年9月起,他暂住尚义县某镇,以打工为生。
今年3月2日11时许,小华乘坐侯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车发生碰撞。小华从摩托车上摔下后被车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某、侯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小华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华已在城镇居住两年以上,并以打工维持生活,判决计算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河北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张某依法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7455元。
案后评
小华能够得到“同命同价”判决固然可喜,但这是带有附加条件的(已在城镇居住两年以上,并以打工维持生活),希望“同命同价”能更“完璧无瑕”,不再有人为的“附加值”来“玷污”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