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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公共交通安全亟待严刑峻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9:12  燕赵晚报

  □宣华华

  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致4死1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日本报A11版)

  一系列貌似轻微的违法行为,一步步把孙伟铭引向了深渊。无辜者4死1伤,肇事者被判死刑,教训十分惨痛。孙伟铭已当庭上诉,二审结果如何还难以预料。但显然,我们过于仓促地进入汽车社会,法律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亟待以严刑峻法捍卫公共交通安全。

  最近若干年,汽车经历了爆炸式增长,迅速填满了城乡道路,也将民众置于险境。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已高达十万人左右。法律对驾驶者约束的偏软,正是造成事故高发的主因之一。

  从孙伟铭案即可看出,其无证驾驶、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假如不是因为最终撞死了人,则违法后果无非是罚款或拘留。同时,这种轻描淡写的处罚,在发现概率极低的现实之下,几乎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可以说,法律是在放纵他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有效约束。否则,孙岂能长期无证驾驶?更何至于醉酒驾驶肇事?

  现行法律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没有合理地分配责任轻重,在一系列有逻辑先后顺序的环节上畸轻畸重。然而,责任过轻的违法行为会直接导致责任极大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也会从一个极端跳跃到另一个极端,并不合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畸轻畸重就会导致“小错不纠、酿成大错”。

  对于孙伟铭这类案例,可将其违法行为分解成有逻辑先后顺序的5个环节:无证驾驶、饮酒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很显然,无证、饮酒、醉驾这3类违法驾驶行为,与最终肇事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那么,鉴于前面的环节可能产生的重大恶果,完全有必要严厉处罚违法驾驶行为,以阻止肇事的发生。

  事实上,制订法律的根本目标,在于“防患未然”,检验法律的根本依据,也看它是否能“防患于未然”。否则,受害者人已死,再去让肇事者赔偿,再对肇事者判刑,对于死者本人来说,完全没有任何意义。因而,法律必须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人的生命”,为了预防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出现,应加大对各类违法驾驶行为的处罚。

  杭州、成都、南京等地发生的一系列恶性交通案件,暴露出了现行相关法律的滞后。试想,假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可判1至3年有期徒刑,将不知挽救多少无辜的生命。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我们必须以严刑峻法去捍卫公共交通安全,也就是捍卫我们每个人最为宝贵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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