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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含上下班”合理,是否合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9:12  燕赵晚报

  □梁江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今日本报A11版)

  从前政府对职工衣食住行大包大揽,上下班途中被撞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如今我们主要依靠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建设来规范包括职工在内的公众行为和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无疑折射出社会文明和时代的进步。从食品安全法到道路交通法,从物权法到劳动合同法,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都有了法律保障。一方面政府将该做的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另一方面在制度建设上更加体现以人为本,兼顾效率与公平。

  从法律角度看,立法更加注重法律与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套,避免“神仙打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也就是说,并不是“工伤条例”删除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各种事故就没人管了,而是交由专门的法律,根据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法处理。换言之,不论是否上下班,只要公民在路上出事,都按照道路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公民“行”的法律规范专门单列出来,与“工伤条例”说拜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而且操作性、针对性更强,救济渠道更为广泛,个人私权的维护更有保障。由此看来此举合理,也合情。

  从现实角度看,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复杂化,使得“上下班途中”很难界定,再翻老黄历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各方利益的诉求,也易造成制度之间的冲突与抵触,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成本,不能体现社会运行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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