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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会”:民进党“ECFA公投”送“公审会”认定 中选会,ECFA,公投,公审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9:13  台海网

  台海网7月25日讯 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昨天决议,民进党所提“ECFA公投”合乎“公民投票法”规定,将送请“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认定。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民进党7月20日将“你是否同意台湾与中国签订之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政府应交付台湾人民公民投票决定?”公投主文、理由书及提案人名册正本、影本各1份送交“中选会”。

  “中选会”表示,初步审查结果,民进党提出的公投案符合“公民投票法”规定,其合格的提案人数计12万3462人,已达“公投法”规定的提案人人数,“中选会”将送请“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认定。

  台湾“公投法”第10条规定:“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数应达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千分之5以上。”第12任“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数为1732万1622人,公投提案人人数应达8万6608人以上。

  依据“公投法”规定,“中选会”收到公投提案后,应于15天内审查是否合乎规定,并送“公审会”认定,“公审会”应于30天内将认定结果通知“中选会”。

  经“公审会”认定不合规定者,“中选会”会将提案驳回,合于规定者,会函请户政机关于15天内查对提案人,提案人名册经查对后,提案人数不足时,“中选会”会通知于10天内补提,补提后仍不足规定人数或逾期不补提者,该提案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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