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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跨界”成马桶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11:25  法制晚报

  伊利“跨界”成马桶商标

  水暖企业注册牛奶公司不服商评委认为不混淆法院正在审理中

  本报讯(记者王巍)“伊利”被作为商标注册在了马桶和水龙头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将核准该注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已经受理该案。

  2000年6月2日,温州市龙湾海城和成水暖经营部提出“伊利YiLi”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水龙头、卫生器械等商品上。

  伊利集团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伊利集团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称,“伊利”为其商标及字号,经其独创和长期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尽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但和成水暖部为谋取利益复制模仿原告驰名的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马桶等设备上,淡化贬损原告“伊利”商标的价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应予撤销。

  和成水暖部答辩称,自己的产品畅销国内外,具有良好声誉和品质。“伊利”本身不具有独创性,其本身的创意来自于美国“伊利运河”,且已有众多企业以“伊利”作为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两商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经审理认为“伊利”为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与伊利集团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属不同的两个行业,加之美国确有“伊利运河”存在,“伊利”并未与原告建立起唯一的对应关系,两商标并存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产源发生误认。

  伊利集团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在水龙头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伊利”商标,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对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伊利集团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伊利”作为原告的商标及商号在中国使用多年,已为驰名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应予跨类保护,“伊利运河”在中国鲜为人知,故“伊利”和原告可以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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