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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轻微犯罪可“花钱”免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6日01:55  华龙网-重庆晚报

  该院称在自诉案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双方达成谅解,法院可免予处罚

  北京一中院近日出台意见称,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轻微犯罪可花钱买谅解

  24日上午,刑事被害人小君和被告人祁某的手握在了一起……在打篮球时,祁某因争执将小君脸部打成轻伤。

  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祁某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以祁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法院的依据,正是北京市一中院24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刑事和解不等于“用钱赎刑”

  此项政策出台后,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就是“用钱赎刑”。一中院副院长陈锐表示,这是对法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误解。因为刑事和解首先建立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会实现。其次,被告人的谅解是最重要的减刑因素,即使被告人一方“用钱砸”,只要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或犯罪情节严重,造成重伤甚至致死的,还是无法得到减轻或免刑的。这项制度建立后,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解程序、法律后果、监督方式都有具体规定,绝不存在“滥用和解”和“强制和解”,不但不会影响司法公正,还有利于推进司法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宜于适用刑事和解的,包括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等,主要是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社会利益、但同时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职务犯罪案件等八类案件是不宜适用和解的案件。据京华时报

  网络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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