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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PK:孙伟铭案罪名、量刑是否恰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6日02:05  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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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量刑有示范作用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长康认为,法院对孙伟铭案的判决是正确的。醉酒驾车、无证驾驶是故意破坏公共安全,对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撞死人本是过失行为,但是无证驾驶、醉酒驾车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说,判决对今后量刑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那就是对醉酒驾车者严惩不贷,法院在量刑方面会综合考虑造成的社会后果和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性。

  反方:造成伤害非主观故意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认为,孙伟铭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恰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是否想法制止是反映其故意还是过失的要件。孙伟铭醉酒驾车,他确信不会出事,并且也不希望出事,因此不能说明孙是故意的,而更应认为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表示,孙伟铭没有仇视社会,并没有想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逻辑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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