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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绝就业服务 不算就业困难人员

  本报讯(记者 刘友莉)省劳动保障厅日前出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其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残疾人员须出示《残疾证》原件;低收入家庭人员须出示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被征地农民须出示有关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将实行动态管理,出现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终止就业要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等6类情形时,不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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