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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师上书高院建议刀下留人认为量刑过重担心各地法院效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6日05:00  都市快报

  去年12月,没有驾照的成都人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一审判处孙伟铭死刑。

  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5律师:担心各地法院效仿

  孙伟铭案一审宣判后,社会各界对判决结果争议很大。24日,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包括主任周建中在内的5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对孙伟铭“刀下留人”。

  周建中称,由于这类案件是多发性案件,各地法院有可能纷纷效仿,极有可能大量出现因“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趋势。

  他认为,这一状况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还不充足的情况下,将会大大加重刑法、司法负担,影响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犯罪的打击重点。“所以,我们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相关量刑标准。”

  网友:大多数支持法院判决

  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案后,几家门户网站都进行了网络调查、投票。截至昨晚10点,新浪网共有175342人参加投票,其中70.9%的人认为“量刑恰当,此判决有示范意义”。

  另一家门户网站就“量刑是否过重”推出专题辩论,亦有超过七成的网民认为法院“量刑合理”,称孙伟铭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恶劣,对于这种无视别人生命、把别人生命当做儿戏的人,“死刑是对他最好的惩罚,也是对死者及家属最大的安慰”。

  认为“量刑过重”的网民刚认为:“法院应该给他一个求生的机会,让其赎罪”。

  检察官:他具有主观故意

  据悉,去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之后他在没有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检察机关认为,孙伟铭在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侵害的不是特定个别人的人身安全,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所以,不能再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审判长:被告人行为具有极大危害性

  此案的审判长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属于刑罚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从主观上来说,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他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

  “此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作出的判决。”审判长说。

  据成都商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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