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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东屿村:男童坠海身亡 父母状告12岁玩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6日06:02  台海网

  

海沧区东屿村:男童坠海身亡父母状告12岁玩伴

  台海网7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春秋 若飞 文/图)就在海沧区东屿村避风坞入口处,涨潮前,12岁男孩小军带着小同伴到海边玩耍;结果,9岁男童叶雨捷坠入海中溺水身亡。叶雨捷之死,12岁的玩伴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叶雨捷的父母有没有监护过失的责任?或者,这是避风坞所有人海沧街道东屿村村委会的错?

  叶雨捷的父母认为玩伴和村委会都有错,因此,玩伴小军和村委会都成了被告。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此案作出判决。

  9岁男童在避风坞溺水身亡

  2008年6月21日下午两点多,12岁的男孩小军带着叶雨捷和其他几个玩伴一起到东屿村附近海沧大道向海一侧的船舶避风坞入口处玩耍。这个避风坞属于东屿村委会所有。避风坞靠外防浪堤外侧有一个目字形的木架,木架上还拴着几艘小木船。9岁男童叶雨捷就爬到目字形小木架上玩耍,在小木架及小船间玩耍移动时不慎坠入海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小军通知了叶雨捷的父母,当时叶雨捷已经身亡。

  对于叶雨捷的死,其父母认为,小军有很大责任,另外,小木船的所有者与避风坞的所有者东屿村委会也都应该对叶雨捷之死承担相应责任。

  叶雨捷的父母了解到,事故现场的小木船是厦门海关委托厦门鹭杰综合管理部管理其执法过程中查扣的船舶。针对这些船,厦门鹭杰综合管理部还与避风坞的所有者东屿村委会签了一份 《船舶保管协议》,约定船由东屿村委会保管。在东屿村避风坞另一防浪堤上有座小白屋,小白屋的墙上挂有宣传板一块,内容为“海关查扣船舶,未经许可谢绝参观”,落款为“厦门海关、东屿村”。

  事故发生后,海沧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法官发现上述外防浪堤接近海沧大道一端有木牌一块,上书“危险!禁止游泳”,但是,这块警示木牌已经折倒在地。

  

  12岁男孩成为三被告之一

  叶雨捷父母认为,厦门海关及东屿村委会作为该停靠处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对该漂浮物及小船和小快艇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玩伴小军将叶雨捷带到危险处玩耍,也有过失,所以小军的父母也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叶雨捷父母在诉讼中也承认,他们作为死者的监护人,也愿意为该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在起诉书中,叶的父母认为三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要求他们连带赔偿31万多元。另外,还要求三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小军被告上法庭后,他的父母替孩子答辩说,并没有证据表明是小军带叶雨捷到海边玩耍,事实是叶雨捷邀请小军到海边玩耍。小军的父母还说,未成年人之间的玩耍充满了不确定性,小军对叶雨捷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小军在叶雨捷落水后有向周边的人呼救,并及时通知死者家长,已经尽到了一个12岁小孩的责任。

  被告东屿村委会答辩说,东屿村委会不是“事故发生地”小船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村委会对小船不负有管理责任。所以,死者叶雨捷发生事故与东屿村委会没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厦门海关辩解说,厦门海关未曾委托东屿村委会保管船舶,更不是本案船舶停靠处的所有者及管理者。鹭杰综合管理部与东屿村委会签订《船舶保管协议》,约定由东屿村委会负责保管船舶。厦门海关不是该保管合同的当事人,与该保管行为无关。

  法官说法

  玩伴没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陈基周说:“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认定,只有在未成年人存在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之过错时,才能认定其应承担责任。小军虽然年龄大叶雨捷几岁,而且与叶雨捷一起到海边玩耍,但小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认知与判断能力有限,小军在事故发生后也较为及时地通知了叶雨捷的父母,因此,本案并无证据表明小军存在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相当的过错。”所以,陈法官认为,不应该让小军对玩伴的死承担责任。

  陈法官还说,叶雨捷的父母让幼子脱离照看到海边玩耍致发生不幸,显然没有善尽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应该承担70%的责任。

  另外,法官认为,东屿村委会作为避风坞的所有者有一定的责任。村委会不仅对避风坞内部船舶等设施设备有管理义务,其对作为避风坞组成部分的防浪堤及固定或牵连于防浪堤上的设施设备也应有管理之义务,而事发处并未设置足够的防护、警示等设施,使得该处环境具有危险性,这也是造成本案叶雨捷溺水事故的原因。因此,目字形小木架、小木船等漂浮物的所有者与避风坞的所有者东屿村委会均有过失,应连带承担本案事故30%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叶的父母没有起诉上小木架和小木船的所有者,他们表示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而且本案目字形小木架、小木船等物的所有者无法查清。所以,村委会应该先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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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说法

  如何认定管理责任与监护责任

  孩子带同伴去玩耍,在哪些情况下,出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带同伴出去玩耍,要看其所进行的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这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等方面来加以认定。

  黄健雄还说,如果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民法通则》第133条做了明确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并不是完全没有过错,只是不去强调这个过错而已。如果行为人完全没有过错,则不存在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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