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驾车碰瓷被认定“危害公共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6日11:23  法制晚报

  驾车碰瓷被认定“危害公共安全”

  作案15起勒索4万余元 二人分别获刑7年和2年

  本报讯(记者付中)尹国强、尹宝华等人驾车,故意与前方并线或转弯的车辆相撞,制造交通事故15起,向对方司机索得4万余元。

  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以二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尹国强有期徒刑7年,尹宝华有期徒刑2年。

  法院查明,2005年7月21日至2007年5月28日,尹国强、尹宝华伙同他人,驾车在通州区、朝阳区等地,故意加油门与前方并线或转弯的车辆相撞,制造交通事故15起。

  制造事故后,尹国强等人均会主动报警。根据交通法规,每次交警均会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

  之后,尹国强等人再叫上对方一起去保险公司定损,根据定损金额向对方索要钱财。但每次要来钱后,尹国强等人都会选择小修理厂修车,将差价据为己有。

  通过上述方式,在15起交通事故中,尹国强等人共向事主索得4万余元。

  尹国强等人的“碰瓷”行为还曾引发过一起连环追尾事故。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尹国强、尹宝华无视国法,为非法获利,结伙在繁忙的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业已危害公共安全,其2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