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安防火门没付款成被告
原告北京澳金森防火设备厂诉称,其与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防火门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防火设备厂为房地产公司提供并安装钢制防火门。
防火设备厂如期履行合同约定并交付房地产公司使用。关于制作安装款项,房地产公司先后给付173547.68元,剩余款项125197.52元,经多次催要,房地产公司以种种理由推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火设备厂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给付防火门制作及安装款125197.52元,并支付利息。
开庭时间:7月27日10:00开庭地点:宣武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