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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需注意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6日21:43  内蒙古晨报

  《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规定》在呼和浩特市实施以来,一方面减少了因轻微交通事故造成的堵塞,提高了道路通行效率,为缓解呼和浩特市的交通拥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简化了事故处理程序,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警力不足的问题。

  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仍有大部分的轻微交通事故依然要通过事故股民警到现场才能解决,既造成了交通拥堵,又耽误了双方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在遇到这类交通事故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这是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的依据。

  二、自行协商处理与一般事故处理的不同点:1、原来由交警认定责任变为当事人自行划分责任,由当事人根据规定自行划分事故责任,事故股民警不用到现场处理。2、责任认定简化,将事故责任简化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三种,取消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减少当事人在责任划分上的纠葛。3、变交强险的互赔为自赔,到指定的理赔中心。全责事故各方到全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同等责任事故由保险公司对各自承保的车辆理赔,对轻微事故来说,不允许保险公司出现场。

  三、轻微事故自行协商处理的条件。在呼和浩特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且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或双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只有以下情形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1、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四、自行协商处理的办法。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应当用相机或手机拍照,然后迅速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认真填写《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双方各留存一份。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的形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行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单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然后到轻微事故处理点处理;在确定事故责任时,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1、追尾的;2、逆行的;3、倒车的;4、溜车的;5、开关车门的;6、违反交通信号的;7、未按规定让行的。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本报记者 武艺 刘磊 通讯员 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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