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公司管理人员邹女士离职时,双方约定按月工资3倍支付补偿。后公司认为邹女士工资过高,便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实际支付。日前,北京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按实际工资补偿,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显示,2007年6月,邹女士与北京华友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部门副总监,约定月薪税前1.2万元。去年12月9日,华友公司因规划调整与邹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她3个月工资补偿,但公司在实际支付时,则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
邹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华友公司按邹女士实际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华友公司诉至法院,称邹女士1.2万元的工资,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上限。
邹女士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最低补偿金额,双方约定的补偿可以超过劳动法规定的金额。海淀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