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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例是酒后驾驶的警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7日04:45  大河网-河南商报

  ■杨涛(检察官)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结果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网上热议声一片。24日,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包括主任周建中在内的5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但七成多网友支持法院判决。(7月26日《武汉晨报》)

  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判处恶性交通事故当事人刑罚,不乏判例,不过,用这一罪名对醉驾者判处死刑属于全国首例。这一判例极具里程碑意义,一方面,这个判例本身给醉酒驾车者一个极大的警醒,防范潜在的醉酒驾车行为;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提醒立法者和民众来共同思索,如何将关口前移,制止那些严重违规驾车行为,迎接我们这个“汽车社会”的新时代。

  从刑法理论上讲,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可谓罪当其罚。因为,孙是在醉酒且违规驾车撞到一辆车后继续驾车逃逸,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驾车逃逸行为表明其为了逃避惩罚,不顾不特定的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对恶性后果是放任的,是间接故意。对其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恰当的,而且,造成了如此严重后果,判处死刑的刑罚也是适当的。

  成都这个判例在警示所有的醉酒驾车者,不要以为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只会判处交通肇事罪,判个三五年完事,而完全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最好的选择是,喝酒后不要驾车。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已经步入一个“汽车社会”。有数据统计,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6803万辆,其中私人机动车保有量为12768万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5.99%。另一方面,交通事故仍然是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最大杀手。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在一个新型的社会环境下,面对交通事故不断增长的突出问题,应当有新的更严厉的规则来加强管理。成都这个判例以死刑的最严厉惩罚,吹响了在汽车社会要更加严格制止违规驾车的号角。但是,光司法一方的努力还是远远不够的,立法、行政等多方面应当齐头并进,立法也应当顺应汽车社会的到来,将防范关口前移,例如将违法改装车辆、飙车、醉酒驾车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在民事上对交通肇事者加大惩罚力度,甚至将劝酒者规定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在行政管理上,严格执法,对飙车、醉酒驾车等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照等。

  但愿成都的判例不仅仅被当做个案,而是应当作为一个拉开严管“汽车社会”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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