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青法检 记者 关义霞 实习生 汤婷)2002年10月至2008年6月26日,徐女士一直在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后因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徐女士提出辞职,并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裁决印务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徐女士工资和押金1396.6元,并补缴徐女士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
仲裁裁决生效后,因公司仍不履行义务,徐女士于今年2月向青羊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该公司立即履行债务,并要求其限期申报财产状况,但该公司既不履行义务,也拒绝申报财产,青羊区法院遂于近日决定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