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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照顾弱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7日07:05  南京晨报

  “小三”有了私生子

  妻子获10万精神赔偿

  晨报讯(通讯员黎化尧记者钱鸣)前一段时间,家住郑和南路的许勇被妻子吴英查到在外面有了“小三”,还生了一个孩子,吴英一怒之下要求与许勇离婚,并提出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许勇同意离婚,可10万元精神损害费坚决不愿赔。

  “他自己在外面有了‘小三’,我在家里辛苦帮他照顾老的、小的,难道他对得起我吗,不应该赔偿我精神损失吗?”近日,热河南路街道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吴英对丈夫许勇很不满。

  据吴英介绍,前一段时间,她发现有一个陌生号码经常给丈夫发来短信,有时候深更半夜的都常发来,她趁着丈夫不注意,偷偷查看了短信内容,这一看吓了她一跳,对方竟然称他丈夫为“老公”。“都是些肉麻短信,我都不好意思讲出来!”吴英称。

  通过一段时间了解,吴英还查到,丈夫不但在外面有了女人,还跟对方同居有了小孩,这让她更加恼火。“在我再三追问之下,他承认在外面找了个外地女人,是一个饭店的服务员,吃饭的时候认识的!”

  丈夫的行为让吴英很伤心,几天几夜都没睡好,最终大病一场,在家躺了好多天。病好之后,她就要求跟许勇离婚,并提出许勇赔偿她精神损害10万元。“他当场同意离婚,可除了分割的财产外,他拒绝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

  “你在外面有了女人,对她产生了伤害,是过错方,离婚时肯定要少分财产!”工作人员教育许勇。也许是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后许勇同意另外赔偿妻子精神损害费10万元,双方当场约定按此条件尽快前去民政部门离婚。

  律师说法: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钱步国律师称,根据《婚姻法》规定,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许勇在外和别的女人同居有了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过错方,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是理所应当的。(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妻子起诉离婚

  无房居住得经济补偿金

  晨报讯(通讯员栖法记者姚均祥)2004年,在相识一年之后,陈茜便与董信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我才看清他的真面目。”陈茜说,婚后丈夫暴露了很多不良的生活习惯和坏脾气。儿子降生之后,董信的恶习不仅没有任何收敛,反而变本加厉。“他喜欢在外和一帮朋友鬼混。”陈茜说,最让她无法忍受的是,丈夫经常以加班为由,在外与别的女同事“鬼混”。

  董信的婚外恋进行得如火如荼,陈茜忍无可忍之下,于2008年9月份找到了其单位,想要与董信当面对质讨个说法。

  陈茜这次竟跑到老公的单位兴师问罪,让董信实在无法承受。当着公司领导的面,夫妻俩吵得天翻地覆,其他同事上去劝阻也没有任何效果。据陈茜介绍,丈夫因为婚外恋的问题多次给她写了保证书,坚称绝不再犯,可每次都食言。“如果不是他这么不负责任,我也不会跑到他们单位去。”陈茜称。

  当着领导和同事的面,董信顿觉颜面扫地,竟扬言要娶第三者为妻。夫妻的这场闹剧,最终以民警赶来调解而终止。

  日前,陈茜起诉至栖霞区法院要求离婚,在提出离婚的同时,陈茜认为丈夫背叛了自己,对家庭和孩子都极不负责,而且她自己也没有住处和收入,因此董信必须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笑话,我只听过劳动关系要经济补偿金,还从没听过离婚还有经济补偿金的。”董信当庭拒绝了陈茜的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陈茜和董信双方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陈茜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董信也同意离婚,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家庭财产的处理,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予以分割。对陈茜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考虑到陈茜离婚后无房居住,应当由董信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最终,陈茜离婚后获得了一万元的经济帮助款。(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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