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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路队回家受伤小学生获得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7日09:33  法制晚报

  排路队回家受伤小学生获得赔偿

  本报讯(记者付中)排路队回家时,三年级小学生小光因同学和自己打闹而摔倒受伤。记者今天获悉,崇文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管理、保护义务,赔偿伤者损失。

  2008年12月23日下午,小光和小明(均为化名)放学后一起排路队出校。刚走出20米,小明与其他同学打闹,后又冲向小光,小光躲闪中不慎摔倒受伤。

  小光认为,按照学校要求,学生排队应行至距校门口50米外才可散开由家长接走。因此,他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小明赔偿。

  庭审中,小光提供了一份小明的证言,证实小明打闹时小光摔伤。同时,值周老师也承认,学校要求家长在50米外接孩子。

  法院审理

  学校要求家长在50米外接送孩子,即应在距校50米内负有管理、保护的义务,现其未能对学生实施管理和保护,故亦应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小明的父母赔偿小光医疗费等500余元;某小学赔偿小光医疗费、交通费1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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