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多次未还贷银行起诉贷款人
原告某银行诉称:2003年8月22日,马女士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16万元用于购买住房一套。至2008年11月10日,马女士已连续22次、累计33次逾期还款,银行多次催讨无果。
银行认为,马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房屋所有权证书尚未交付银行,房地产公司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银行现起诉至法院,要求马女士偿还剩余本金137784.7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要求房地产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开庭时间:7月28日9时
开庭地点:宣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