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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存折和身份证被盗 挂失前半小时3.6万元存款被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01:30  东方今报

  一市民家中被盗,存折和身份证均被偷,市民赶到银行挂失时却被告知,存折上的3.6万元现金已于挂失前半小时被取走。市民认为,银行对其损失应该承担责任,将银行告到了法院。昨天,郑州市中院下发终审判决,该市民败诉了。

  □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王献斌周金 实习生 张彦亭

  ●挂失前半小时3.6万元被取

  2003年,市民王楠(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密市裴沟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了活期存折一张,并选择了不用密码和印鉴的取款方式。

  2008年4月20日上午,王楠家被盗,存折和身份证都被偷走。王楠说,她报警后立即到银行挂失,却被银行告知,半个小时前,一个自称丁跃伟的人,拿着王楠的身份证及活期存折将3.6万元存款取走了。

  “我当时就蒙了,别人怎么能拿着我的身份证取走我的钱呢?”王楠认为银行把关不严,要求银行赔偿。

  去年7月10日,王楠把银行起诉到新密市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和利息共计3.7万元。

  ●一审:存款被取,银行不负责

  新密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储蓄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储户挂失止付,受理挂失前该储蓄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据此,去年10月31日,新密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储户遗失存折应当及时挂失,在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驳回了王楠的诉讼请求。

  “存折被盗不是我的过错,我在存折被盗后一个小时就去挂失,存款被冒领是因为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时违反法律规定,审查不严,没有验证取款人的身份证件,也未对取款人身份证件登记备案,没有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王楠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院。

  ●二审:仍然判决储户败诉

  郑州市中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银行提供了一张取款凭条注明:“交易金额¥36000.00元 账户余额¥666.12元 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签字):丁跃伟(代)。”

  法院认为,根据《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大额交易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和报备制度。无论本异地,客户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5万元(不含)以上的,应提供账户所有人的实名证件进行登记,如果是委托他人代取的,还应提供代取人的实名证件。”《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储户在办理取款和转账业务时,只需凭存折加密码或储蓄卡加密码就可办理。“不需出示身份证件,只需密码、印鉴和/或凭证正确,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时,代理人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可注明‘代’字样)或签账户所有人姓名均为有效。”

  据此,昨天,郑州市中院下发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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