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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废止城管可捐罚没物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01:57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上海市城管执法局近日发布《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强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暂扣物品将依规退还。

  《暂行办法》实施后,2007年发布的《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新办法对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易烂、易腐鲜活物品的处理,由原来的“视情捐助公益事业单位”变更为“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必须留存证据”。

  新办法规定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退还给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包括变卖、拍卖等。此外还明确变卖、拍卖等所得价款,折抵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此条款改变了拍卖所得价款一刀切全部上缴国库的行为,更多地顾及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更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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