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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财爷”李志杰涉三罪过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04:07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魏徽徽) 昨日上午,原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李志杰犯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三宗罪过堂。据指控,李志杰在担任广州市国营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党委书记(下称新塘农工商公司)经理及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7人贿赂款多达370多万元,并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致使700多万国有资产打了水漂。

  受贿后滥权致国资流失

  据检察院指控,在李志杰所涉的犯罪中,天河区一名公务员苏某扮演了重要角色(已判刑)。2003年至2007年期间,苏某以妻子的名义投资作生意,租用新塘农工商公司下的地块。在提前解除合同及转让该地块过程中,苏某为获取差额补偿款,及与李志杰搞好关系,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在吃饭和外地出差时送给李志杰124万元。

  两人的长期“合作”给苏某带来了高额回报,却给新塘农工商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05年时,在地块转让中,李志杰滥用职权为苏某申请差额补偿款,致使新塘农工商公司多支付了726万余元。

  此外,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李志杰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广州某拍卖公司总经理何某等6人贿送的钱物,合计250多万元。

  疏于管理下属贪污160万

  2004年至2008年,李志杰作为天河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区财政局副局长,对天河投资公司管辖的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物业公司因存在管理漏洞,导致业务员薛某有机可乘。薛某通过隐瞒物业实际收入情况,侵吞租金167万余元。案发后,薛某卖掉车子和房屋,其兄姐也为他罄尽积蓄,仍无法抵还所欠下的160多万贪污款,此案本报在2009年3月27日A18版有相关报道。检察院认为李志杰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当庭认罪受贿求轻判

  “我承认受贿,但数额没那么多”,为请求法院从轻判决,李志杰供述其在2008年9月25日被双规后即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同时检举了其中一名行贿人,而其也在10月15日主动到检察院自首,通过妻子现已退回了154万元贿赂款。但对于辩护律师认为滥用职权罪已被受贿罪吸收等辩护意见,李志杰则称,“我不懂法律,听不懂辩护律师的意思,不表示是否同意,请法官依法判决”。

  据悉,该案现已审结并将择日宣判。

  李志杰仕途

  1998年6年到2002年7月,任广州市国营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纪委书记;

  2002年7月到2004年11月,任广州市国营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任广州市国营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广州市天河投资公司董事长;

  2005年3月,任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主要职责为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拟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等)。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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