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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追尾对方赔8600元贬值费

  本报讯(武侯法 记者 刘璐)汽车被追尾后贬值,对方需不需要对这部分贬值的费用作出赔偿?日前,成都武侯区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例作出判决,追尾的驾驶员罗女士,需要支付被撞车车主杨女士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共计10600元。

  今年1月7日11点许,罗女士驾车经过一环路西一段166号时,一不留神就与前面杨女士所驾驶的长安福特轿车来了个“亲密接触”,还没等杨女士反应过来,她的车又撞上了前面一辆车的尾部。就这样,杨女士的爱车“首尾”都受伤了。经交警认定,罗女士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后来,杨女士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花了8863元。2月20日,杨女士花2000元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车辆贬值的情况作出鉴定,认定其贬值价格为8600元。“因为车子拿去修了,我租车还花了2000元。”为此,杨女士要求对方支付车辆贬值费和租车费共计12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有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的证据证明,予以支持;但对杨女士请求对方支付2000元租车费,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罗女士支付汽车贬值费8600元及评估费2000元。此外,由于罗女士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杨女士汽车修理费8863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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