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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遗产分割 日记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06:20  台海网

  

百万遗产分割日记说了算?

  台海网7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林希/文 陈巧思/图)江勇正当盛年,事业有成,没想到突然死于一场疾病。他留下上百万遗产,没有遗嘱,仅在十多年前的一份类似于日记的自书材料中写过,前妻的孩子 “没有任何权利继承我的一切”。

  但是,这份自书材料能否作为划分遗产的依据?因这一问题涉及上百万的财产,江勇的前妻和第二任妻子闹上法庭,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自书:前妻儿子非我亲生

  江勇1985年与第一任妻子秦一芳认识并相恋,不久后两人开始同居。他在自书材料中说:“我与秦一芳是一桩极普通的恋爱,平淡无奇。92年上半年,因彼此道德修养、生活观点等相差甚大而无法相处下去。”

  之后,两人在1994年通过法院解除了同居关系。1993年,江勇从外地到厦门打工,后来他与陈华相遇相爱,并娶她为第二任妻子,两人在2003年生下一个女儿。

  但是,秦一芳并没有就此放弃。1994年2月,就在她与江勇分手前,曾生下一个儿子。秦一芳说,这是江勇的孩子,她要求江勇支付孩子的抚育费。当时,江勇虽然同意每月支付80元的抚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但始终没有承认这个孩子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12年后,江勇因病死亡,这个男孩是否有继承权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江勇的两任妻子也因此对簿公堂。

  那么,孩子到底是不是江勇的呢?对此,江勇的妻子陈华认为,江勇与秦一芳1992年后就开始终止恋爱关系,之后两人势同水火,而孩子是1994年出生的,时间不对。而江勇在自书材料中也持否定态度。江勇这样写道:“我与这个孩子的关系只是钱的关系,这可怜的孩子成了她敲诈勒索的工具”,“我与此孩子无任何父子关系,他是邪恶的产物,是丑恶灵魂的缩影”,“他没有任何权利继承我的一切”。

  争议:能否凭日记分遗产?

  江勇在 “封存简述”中的这些文字成为他第二任妻子陈华的主要依据,陈华据此认为,凭这些自书材料就可以将这个孩子排除出江勇遗产继承人行列。

  陈华特别指出,在江勇所写的这份材料中,反复强调秦一芳的孩子“无论什么情况下都无权继承我的遗产”。她认为,这份自书材料可以等同于江勇的遗嘱。据此,江勇的遗产就应该由陈华及其女儿继承。江勇的前妻及其儿子没有继承权。

  但是,秦一芳的代理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律师认为,这份自书材料不能视为遗嘱。他说,从材料体现的时间来看,该材料已时隔十多年,因当事人江勇已经去世,其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都已经无法确认;另外,从自书材料的形式看,其抬头不是“遗嘱”,而是“封存简述”,并不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龚晓洪说:“从自书材料的内容来看,完全是一种情感的宣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遗嘱;而且其认为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但是,实际上孩子确实是江先生亲生的。不管大人之间有什么恩怨情仇,小孩是无辜的!”

  秦一芳说,江勇生前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每年都会来看望孩子。因为孩子学习成绩非常冒尖,初中时经常排名年段第一,随着小孩的长大,江勇生前也很喜欢这小孩,本来还打算接孩子来厦门读书,只是因不幸突然身故而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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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自书材料不能视为遗嘱

  日记能不能当遗嘱,成为分割百万遗产的证据?对此,双方争议很激烈,法官也很慎重,此案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针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这一自书材料不能视为遗嘱,也就是说,不能排除前妻儿子的继承权,他也有权分遗产。

  终审法官认为,早在江勇与前妻离婚时,龙岩的法院已经认定前妻儿子系江勇的“非婚生子”,江勇也一直有履行他对这个孩子的抚养义务。而这份自书材料,并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因此,遗产不能按这份自书材料来分割。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本案中江勇在自书材料中所做的财产处理,只是个人的情感表达,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要求,不能反映出江勇有分配自己遗产的意思,因此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日记中所记载前妻儿子非自己亲生子的情节,因江勇已经死亡,该自书材料年代久远,不能查核其内容,且缺乏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所以不能作为法定继承时分配遗产的依据。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如何避免遗产争夺战?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遗产争夺,在人死亡后,继承人对于如何分配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产生争议,该争议往往又是在兄弟姐妹甚至与自己的父母亲之间发生,非常伤感情。

  怎么保证遗嘱合法有效?对此,黄健雄认为,一份遗嘱要合法有效,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还必须符合法定形式,遗嘱只有合法有效,继承方能按照遗嘱进行,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律师认为,在自己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形成遗嘱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涉及遗产多的人。

  龚晓洪说,遗嘱的方式分为五种,一是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二是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四是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五是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该注意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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