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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排污费不再缴污水处理费 《珠海市排水条例修改稿二稿》昨审议,划清水务与环保部门权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06:4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胡明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的负担减轻了。昨天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珠海市排水条例修改稿二稿》(以下简称《改稿二稿》),《改稿二稿》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但不再缴纳污水处理费”。

  从立法上解决双重收费

  昨天的会议上,《改稿二稿》备受关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边玉峰介绍,草案修改稿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按照上述规定,凡是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排放污水,均一律缴纳污水处理费。据此,珠海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仅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而按照草案修改稿,缴纳排污费,还需缴纳污水处理费。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此造成双重收费,增加了排污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成本,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对草案修改,并确定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不再缴纳污水处理费”。以此从立法上解决了双重收费问题。

  排污许可排水许可要分开

  另据介绍,草案修改稿规定了排水许可制度,即从事制造、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但根据相关法律,上述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户,还需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如此,就产生了双重许可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实施双重许可势必增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加大生产经营成本,且“一事两许”的做法也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

  为此,法制委员会按照排污许可与排水许可的不重叠原则,在草案修改二稿中明确,向城市污水管网等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等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除此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污水管网等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

  划清水务与环保部门权责

  此外,《改稿二稿》规定,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排水许可,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对排水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水政监察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而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排污许可,征收排污费,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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