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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悔权”是促销噱头还是惠民举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06:50  南方都市报

  深圳会堂

  深圳首个试水“买房后悔权”的楼盘或以失败告终。7月6日,位于深圳罗湖的某楼盘推出“后悔有7”的活动,记者了解到,20天过去,这个楼盘销售近50套,但是采纳“买房后悔权”的买房者不足两成。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尝试值得肯定,但是可能不能大规模实行。

  “买房后悔权”不会让市场“乱套”

  赞成派:朱四倍

  后悔权并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的,对企业和经营者同样有利。后悔权制度实质上是在人们多次重复博弈中产生的,本身就是博弈均衡的结果。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冷静期制度就在美国各州被提出,当时美国直销协会和一些直销公司强烈反对。不过。随着时间的发展,直销公司转而一致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冷静期制度,并支持各州的冷静期制度。原因在于,该法规有助于把直销行业中的一些不道德的高压直销商驱除出去。消费者也认为,冷静期制度成功地减少了高压销售。

  在后悔权之下,消费者可以获得大量的产品真实信息,对经营者而言,可以帮助他们消除逆向选择等问题,更可以间接消除市场中一些不良企业的不当竞争。可以说,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能在冷静期制度中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后悔权制度有着现实的存在土壤。

  面对前述失败案例,我们要厘清为什么要建立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受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对这些现象必须予以制度化打击。因此,“买房后悔权”不仅仅是营销手段或者造势。后悔权制度首先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的地位,也更是为了倡导和建立一种理性的消费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案例告诉我们,“买房后悔权”需要配套措施的支持,离落地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买房后悔权”别成促销噱头

  反对派:吴江

  消费行为其实本不该是一个单向不可逆的过程。后悔既然是人之常情,那么,后悔权其实本该成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按说,“买房后悔权”理应是对买房者权益的保障才是,那么,何以深圳试水的“买房后悔权”却并未受买房者追捧呢?事实上,在买房消费中,仅有“后悔权”还远远不足够,即以前述案例来说,区区一个月的“后悔权”其实实际意义并不大,一个月后,房主可能连自己的房子还没有拿到,能够获得的信息比现在更是多不了多少,所谓“后悔”当然也就无从谈起。不仅如此,即便是时限足够长的“后悔权”,也并非就万事大吉了。若是等房主拿到房子之后才发现结构更改甚至质量问题,而此时周边房价已然高涨,此时的“后悔权”假如仅仅是退还原房价的话,如此“后悔权”显然很难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真要确保购房消费者的“后悔权”,切实保障购房者权益,更应细化到规定开发商必须按照购买价和当时市场价的高者向“后悔购房者”退款。

  一言以蔽之,“买房后悔权”理应真正从买房者的权益出发,从流程和细节上真正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被随便揉捏打扮甚至成为房产促销噱头的“后悔权”,不受待见,没有市场,倒是并不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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