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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处罚力度更有利于纠偏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06:50  南方都市报

  评论回应

  针对深圳3天起拘的“醉驾新规”,学者王琳7月24日在深评版提出立法跟进和执法完善,号脉很准。关于有无权力“私定”标准,作者说得非常清晰,调整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合法性不容置疑,关键是细化后的处罚标准会不会影响震慑力?顺着原文思路,笔者多言几句。

  首先,深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内部统一了处罚裁量标准,供民警参照执行。问题是,有些标准仍然笼而统之,比如像“积极配合,予以从轻处罚”之类,这样的所谓的“视态度”处理,带有明显主观色彩和人为因素,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执法腐败”。一旦执法人员顶不住外来压力,对特殊对象“罚酒三杯”般的轻描淡写,出现这种网住了小鱼小虾,大鱼却可以跃过去的情况,恐怕就会削弱法规的严肃性。

  酒后胆大妄为,态度恶劣已经昭然若揭,处罚时的“谦逊”难以改变违章事实,事后“忏悔”也不一定要用刑拘来抵消。相反,假如将酒精浓度与拘留天数直接挂钩,比如,每百毫升血液中达80、100毫克分别对应拘留8天、10天,这样就能很好地控制“自由”定量,杜绝法外生情,也就更具威力和说服力。

  其次,深圳新规仅是就事论事式地细化法律,这种补充并无“新鲜元素”,动用的都是常规武器,在“常规手段”一直效果不显的情况下,新政难免让人质疑。相比较而言,国内多个省市在打击醉驾中都拓宽途径,力求突破。比如,山东规定公安机关查处公务员酒后驾车严重违法行为的,在一律抄告其所在单位处理的同时,抄告当地纪检、组织部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改革试验田的深圳,能不能更大胆向前,别人行之有效的良方,能否采取拿来主义。甚至于如日本的供酒人难脱干系,芬兰根据收入大小的“滑动罚款”,波兰用报纸公开曝光,这些在异国行之有效的措施,我们也可以试一试,用实践来检验其能否在深圳“安家落户”。

  近期,从杭州飙车案到南京交通肇事案,已经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醉酒驾车呈高潮迭起之势,重罚的声音也一浪高过一浪,在社会各界的呼号之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多地被引入司法实践。特别是在成都“12·14”特大交通事故案中,司机孙伟铭一审被顶格处以极刑,判决如同晴天一个惊雷,在一定程度上震醒了酗酒恶习者,同时契合了世道人心。

  关键是,对醉驾的行政处罚属于预防阶段,是对生命安全的前置性的保护,如果这个环节有所松懈,判决严苛就成为“不得已而为之”,法律责任不可避免呈现跳跃性,最后不得不痛下杀手,从而酿成孙伟铭式悲剧。事实上,只有重锤“纠小错”才不至“酿大错”,3天起拘尚显威力不足,增加纠正醉驾陋习的手段和措施,才能真正“防患于未然”。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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