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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街”世袭祖产引继承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07:06  新闻晨报

  □通讯员 潘巳申 金慧明记者 罗剑华

  晨报讯 一位产业颇丰的老先生在旧上海时代,于老南市地区购置了一块宅地并建造了私宅。为了这份世袭祖产,老先生的十多位孙辈后代翻脸对簿公堂。日前,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给这宗纠纷画上了句号。

  老先生的房产位于豫园地区的“上海老街”,目前该地区的私宅不动产按照市值已近天价。老先生夫妇俩早年过世之后,“上海老街”的这处房产一直由小儿子的全家居住。文革期间,这处房产曾被交公,1990年3月,小儿子的夫人才向有关部门重新取回了房产的产权。但2007年,老先生大儿子一方的子女提出,这幢房子是祖父留下来的家产,同为老先生的孙辈后代,他们和叔叔的子女都应该有权继承。

  老先生大儿子一方的子女向法院起诉,提出与他们的6个堂兄弟姐妹共同拥有祖产的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他们的诉求。老先生小儿子一方的6名子女却对一审判决不服,进而向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查明,大儿子的子女在2000年时知道了这幢房子的产权被登记在姑妈的名下,至本案起诉时已相隔近8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小儿子的夫人于1990年取得房屋产权,大儿子的子女在2000年就已经知晓此事,直至2007年才首次提起诉讼,并于2008年9月再次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市二中院终审改判,对大儿子一方子女提出的祖产继承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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