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为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并且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2.电动自行车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
3.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前灯或前反射器、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还应装有鸣号装置
4.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
5.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
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金额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