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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里丢失财物法院判全额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07:34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陈鸿儒

  □通讯员刘克斌

  本报邹城7月27日热线消息 赵先生入住宾馆休息,谁料一觉醒来却发现自己刚买的手机和手表不翼而飞。在报案后,赵先生向宾馆索要赔偿,宾馆却以赵先生无法证明自己手机和手表被盗为理由拒绝赔偿。近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宾馆全额赔付赵先生损失。

  2008年7月14日晚11时许,赵先生入住被告邹城市某宾馆,交了130元住宿费。第二天凌晨3时许,赵先生醒后发现自己睡前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和手表丢失。赵先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了丢失的手表和手机的销售发票,证明被盗手机价值6700元,被盗手表价值7500元,并且都是刚买了十日左右,要求宾馆全额赔付14200元。宾馆却认为只凭借两张销售发票并不能证明两件物品已经被盗。在调解无效后,赵先生将该宾馆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店服务合同是指旅店向旅客和其他人员提供房屋住宿、设备和其他服务活动并向旅客或其他人收取费用的协议,旅客在宾馆处办理了住宿手续并交了相关费用后,双方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宾馆作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法人,负有在旅客入住期间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免受非法侵害的法定义务,旅客的物品在其住宿的房间内于凌晨3时左右被盗,不管被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旅客被盗的手表和手机自购买之日均在十日左右,所以不再考虑折旧因素,由宾馆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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