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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九类案件可和解调解 《烟台市行政复议和解调解试行办法》本月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07:3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民告官”九类案件可和解调解

  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所接受。

  本报记者任昌浩摄

  “民告官”九类案件可和解调解

  法制办人员下乡宣传行政复议受理。(资料片)

  "黑羊、白羊过独木桥,互让一步,大家都可行得方便,行政复议案件中使用和解调解正是起到了这个作用,让争议有效化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7月27日,谈到烟台从本月起对"民告官"九类案件可进行和解调解时,烟台市法制办调研员王平这样说。

  行政复议一度禁用调解

  7月26日,在烟台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讨会落下帷幕。会议期间,来自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法制办的约220余人共聚烟台,研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烟台市政府法制办本月出台的《烟台市行政复议和解调解试行办法》,也在会上进行了交流探讨。

  据了解,我国在行政复议立法当中,曾对和解与调解制度明确予以否定。1990年颁发的《行政复议条例》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1999年实行的《行政复议法》虽然取消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的禁止性规定,但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能否适用和解与调解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2007年8月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只能适用于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要求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两种情况,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除行政处罚外,还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职能保护等以及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对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烟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烟台市行政复议和解调解试行办法》。

  烟台市法制办调研员王平说,各地陆续推出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表明以前所坚持的行政争议领域禁用和解、调解制度的壁垒被打破,这些办法将有助于行政争议快速化解。

  试行

  调解比例逐年增多见效好

  烟台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刘立志科长告诉记者,其实烟台市从前两年,已经开始尝试用和解调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2008年市政府受理的99件复议案件中,只有1件变更,其余38.8%的案件是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进行化解的。今年1—6月份,烟台市共受理217件复议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0.15%。案件涉及劳动保障80件、公安部门38件、房产登记及拆迁方面20件、国土资源部门14件等领域。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是通过和解调解化解的。

  该办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或复议机关认为符合调解条例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通过调解方式办理,化解行政争议,其中列出对九类行政复议案件将进行调解或着重调解,包括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因行政赔偿产生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因行政补偿产生的行政争议;事实难以查清、证据难以取得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存在障碍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牵涉面广难于作出决定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宜调解的争议或案件等。

  效果

  化干戈为玉帛双方“减负”

  “最近烟台市法制办受理的一起工伤争议中,于某在下班途中被一无号牌的三轮车刮倒受伤,事后,三轮车驾驶员将于某送往医院后逃逸。警方证明于某被一辆行驶的三轮车上载的箱子刮倒受伤,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以警方的证明没有证明肇事车辆为机动三轮车为由,作出不是工伤的决定。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刘立志介绍说,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警方虽没有证明肇事车辆为机动三轮车,但也没否定肇事车辆不是机动三轮车,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有义务对肇事车辆是否为机动三轮车进行调查。在没有证据证明其进行了适当调查的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仅以警方出具的证明没有证明肇事车辆为机动三轮车为由,作出认定于某不是工伤的决定,事实不清。为妥善处理争议,复议机关对于某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进行了调解,最终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主动撤销了于某不是工伤的决定,于某也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招远市前不久受理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张某对交通稽查大队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处罚决定确实存在不适当的问题,经调节,最终改变了处罚决定,申请人也自愿撤回了复议申请,案件前后只用了5天,却取得了理想的效果。”招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于敏强说,行政机关由于接受调解而改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避免了败诉带来的负面影响,行政相对人也可节约解决争议的成本,尽可能减少讼累。

  化解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烟台市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复议调解活动是在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和前提下开展的,双方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经过反复协商、深思熟虑、在考量自身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才达成书面调解书。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申请人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在本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田昕副司长说,调解和解制度对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调解和解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目前全国有一半的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能够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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