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法庭
帮老人获赔12万
□记者管慧晓
□通讯员马培锋盛玉海
王娟
本报7月27日讯 在回家途中自行车的骨架突然断裂,66岁的市民柳先生当场被摔下自行车造成休克,后来做了颈部手术。经过一年多的维权之后,近日柳先生最终获得了12万元的赔偿。
据了解,2007年9月,66岁的柳大爷骑着购买刚满一年的自行车回家途中,自行车的前叉突然断裂,柳大爷当场摔下休克。路过的好心市民拨打120将他送到了医院急救,并于10月份做了颈部手术。2007年12月底,柳大爷稍微康复之后,立即以自行车质量不合格、人身安全受到伤害为由投诉到四方区消保委鞍山一路分会,要求自行车零售商以及生产厂家赔偿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0余万元。
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虽然柳大爷受伤后已向110报了案,但他先被送往医院急救,无法弥补事故现场的记录,120出车记录中也没有证据表明柳大爷受伤是因为自行车质量问题而不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因此面临证据不足无法明确界定责任的困境。自行车厂家也拒绝赔偿损失。
2009年5月,由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四方区消费者协会和四方区人民法院联合组织的四方区消费维权巡回法庭启动相关程序,通过司法机关来帮助柳先生维权。其间,消保委工作人员帮助柳大爷请来了法律援助律师。消费维权巡回法庭经过系列调查取证后于近日作出了判决,判决自行车厂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