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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开着,车子被水淹了 破裂水管所有者被判赔偿车主近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07:34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郭强

  □通讯员法宣

  本报7月27日讯 水管爆裂竟把爱车淹了,住在四方区的一市民将水管所有者青岛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27日,记者从青岛市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高某获赔经济损失近4万元。

  李沧法院审理查明,位于重庆中路与青山路交叉路口处的水管于2007年12月18日夜晚破裂,大水漫过青山路,造成青山路南部分业户受损。当晚23时左右,由杨某驾驶轿车,行驶到环城南路,因该路段自来水管爆裂突然漏水,使车辆路段中央受淹。据了解,事故发生后,青岛某集团公司没有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青岛某保险公司经查勘现场,因非保险责任范围造成标的车受损,被保险人车辆损失自行处理。

  后来,杨某委托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维修及车载物品的损失进行了价值认证,认证值为38129.00元,并交纳认证费860元,要求被告青岛某集团公司予以赔偿。青岛某集团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发票的时间距事发已经有10个月,无法证明该笔费用是因漏水事故导致的损失。

  李沧法院认为,青岛某集团公司没能提交证据证明青岛某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是伪造或虚假的,所以认定该查勘报告是真实的,故认可原告的车辆因被告所有的自来水管破裂漏水导致受损的事实。青岛某集团公司在自来水管破裂漏水后未能及时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没能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同时也没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是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将车辆行驶到水中,因此对被告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宣判后,青岛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具状上诉至青岛市中院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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