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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重大工程规划要进行气候论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08:21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贵州省气象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涉及重要设施、工程项目应该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等内容。

  据了解,近几年,我省一些城市屡屡发生“水浸街”之患,主要原因就是在市政建设中未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特点和气候变化;由于对降雨影响估计不足,部分公路因暴雨引起的山体滑坡、路基和涵洞崩塌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一些污染严重的工厂选址在盛行风上游区域,造成污染面扩大。对此,《条例(草案)》提出,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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